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法律如何呵护“弱势群体”——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关系质疑
作者姓名:陈曙东  丁胜如
摘    要: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处理机制,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