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劳资关系调整的基本制度。在中国,集体谈判在制度层面已经得到了充分鼓励,但实际运行的效果不尽如人意。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作为集体谈判直接受益者的工人,很多时候在集体谈判中被代表了。很难想象,没有工人认可的集体谈判成效对劳资关系调整是有益的。为此,需要从权利意识培育、谈判代表产生程序、谈判过程信息告知乃至谈判结果的工人背书等方面,提升工人在集体谈判中的参与性,让集体谈判制度重回以工人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最大限度地实现集体谈判让劳资共赢的制度初衷,并进而促进劳资和谐乃至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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