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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认定“贪官”立功的三种情形
作者姓名:刘鸿泉
作者单位:大港区人民检察
摘    要:当前,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一些职务高、数额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处理偏轻,其原因往往与“贪官”具有立功等从宽情节有关。“贪官”有了退赃、自首、立功这些足够多的从宽情节,无论是贪污几百万还是几千万,都能免予一死,甚至三年五载就能获得自由。立功成了“贪官”的一张“免死牌”。,这一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关 键 词:立功  贪官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案件处理  情节  职务  社会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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