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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维护电力线路安全的通知
摘    要:关于保护高压电线问题,1954年4月16日政务院曾以(54)政财习字第85号文批准颁布输电线路暂行保护规程转发各地执行,但近来我省各地基建及修造工程中仍发生损坏电力缓路的现象,并造成损失,影响了生产,为此,特再作如下规定:一、架空电力线路两侧,从靠外边的导线算起,及变电所四周从围墙算起,在非居民区6.6千伏为10公尺,35千伏为15公尺;居民区6.6千伏为7公尺,35千伏为10公尺,作为防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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