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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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杰,陈杰波.单位应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J].人民检察,2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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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杰 陈杰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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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张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陈杰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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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日益增多,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犯罪数量逐年增多,案值也逐年增长。在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信用卡诈骗犯罪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不仅会在“量”上继续增多,案件的案值及危害后果也将进一步加大。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化、高科技化。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相当高的文化知识,了解金融业务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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