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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刍议
引用本文:曾华东,齐放.关于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刍议[J].中国司法,2006(2):58-60.
作者姓名:曾华东  齐放
作者单位:1. 南昌大学
2. 江西省公证处,江西,南昌,330046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是继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中的“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之后的成文法律规定。从“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诚然是要把我国的公证机构作为近些年学界热衷谈论的“非营利性组织”、“非政府组织”的特殊品种来对待的。说“特殊”是指公证…

关 键 词:非营利性组织  公证机构  司法行政部门  《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双重管理体制  行业自律  执业证书  监督功能  公证职能

On the Non Profit- Making Nature of Public Notary Offices
Zeng Huadong,Qi Fang.On the Non Profit- Making Nature of Public Notary Offices[J].Justice of China,2006(2):58-60.
Authors:Zeng Huadong  Qi F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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