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领域的几个问题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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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舒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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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证券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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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一研究机构近期公布了一份报告,认为发达国家的企业平均寿命在三十年左右,而相当多的企业在十年内即宣告死亡,其所占比率高达35%。报告还指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有80%的企业通过被接管或被收购改换门庭,以求生存和发展。由此可见,企业的死亡与再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客观形式,它的变动频率会因发展的加速而必然的加快。我们在观念认识上不能只看到破产法促使企业“破产还债”的功能,而要更多地意识到破产法的另一社会功效即通过破产程序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实现企业生产力的更合理、更具有竞争性和发展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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