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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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蓉. 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完善[J]. 学习论坛, 2004, 20(3): 4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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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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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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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立破产法律制度首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破产制度中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破产法的修订已经显得十分必要。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 ,即一般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和折衷破产主义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实质上是一种狭义的商人破产主义。破产法的修订应当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改变现行的以主体身份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破产法律的做法 ,制定一部统一的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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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 适用范围 破产能力 |
文章编号: | 1003-7608(2004)03-0044-03 |
修稿时间: | 2003-10-13 |
On the Applying Range of Bankruptcy Law in China and How to Perfect 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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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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