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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对人享有的是“撤回权”而不是“撤销权”——浅析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的立法失误与纠正
引用本文:杨万顺.善意相对人享有的是“撤回权”而不是“撤销权”——浅析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的立法失误与纠正[J].工会论坛,2008,14(2):145-146.
作者姓名:杨万顺
作者单位:杨万顺(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000)
摘    要:撤销权是使一个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而撤回权是使一个尚未生效的合同不生效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善意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规定为“撤销”权是立法失误,此处的“撤销”权实为“撤回”权。建议以后予以修改。

关 键 词:撤销权  撤回权  善意相对人
文章编号:1008-6153(2008)02-0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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