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所享有的调查权实际上是一种集党纪调查权、政务调查权和刑事调查权于一身的权力集合。这种"三权合一"的模式在有效整合反腐败力量的同时,却一定程度造成程序的控权作用有所减损、案件证明标准无所适从、调查措施易被滥用等问题。在政治意义上,监察委员会具有政治机关的面相,同时在法律意义上,它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形成的新的国家机关。从权力来源、权力内容、刑事诉讼流程和与相关权力的关系等角度考察,监察委员会行使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具有侦查权的性质和效力,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具有复合性和可分性的特点。在当前"三权合一"的背景下,以双轨的逻辑和两分的构造来反思和重塑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具有重要价值与现实可能。在此前提下,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两分构造具体需要从规范遵守的二元化、内部机构的两分制、以及调查程序和措施的分野三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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