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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证”不能定案
引用本文:罗书平.“非法取证”不能定案[J].法律与生活,2003(19).
作者姓名:罗书平
作者单位:签约观察家
摘    要: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由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发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公安部新闻发言人介绍,“这是我们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进步”。我很欣赏公安机关的坦诚态度和对“非法取证不能定案”制度的高度评价。我甚至认为,设立“非法取证不能定案”制度不仅仅是“公安执法程序”中的重大进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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