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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板报
摘 要:
我国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今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居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对进镇落户的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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