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黑板报
摘    要:我国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今年起,凡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居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对进镇落户的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