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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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建国.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的范围判定[J].政治与法律,2015(1):102-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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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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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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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网络有害信息政府治理的综合创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CFX033);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3WT016)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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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理、准确判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是实现网络信息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判定的立法规定和治理实践,尚存在粗放型、碎片化、不统一、不科学等不足。判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应接受行政均衡、平等对待等法律原则指导,还应充分考察、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基于文化传统、法治现状等因素,可将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类型化为网络政治性有害信息、网络社会性有害信息、网络有害私信息三类,并遵循从严到宽的解释口径,综合适用表达内容中立、明显而即刻危险、事后限制等判定标准。在理论论证和实践总结基础上,可对既有立法进行重述:制定统一的一般性条款,列举网络有害信息基本类型,辅之设计"三层次"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可通过制定行政解释基准、创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库及发布司法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等形式,实现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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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有害信息 网络信息治理法治化 表达自由 网络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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