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与李连仲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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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学模.解读“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形式”——与李连仲商榷[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5(3):98-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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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学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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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上海,20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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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为了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决定》发表后,报章杂志上对股份制和公有制的关系掀起了新一轮讨论的热潮。讨论中显示大家对问题的理解不尽一致,有许多可以研究的地方。现在,仅就《经济日报》理论周刊2003年11月24日开始连载的李连仲的《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一文中的一些观点,提出一些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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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份制 公有制形式 李连仲 现代企业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文章编号: | 1009-3176(2004)03-098-(4) |
修稿时间: | 2004年1月7日 |
Understanding of Taking the Shareholding System as the Main Form of the Public Ownersh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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