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应予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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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凌永兴.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应予修改[J].法学天地,19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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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凌永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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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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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连环购销合同中乱拉、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已成为目前各地法院正在开展的严肃审判纪律、整顿诉讼秩序活动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当然,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这是非常重要的。但笔者认为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如不修改,很难从根本上使该诉讼程序混乱的问题得到明显改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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