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应予修改
引用本文:凌永兴.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应予修改[J].法学天地,1995(3).
作者姓名:凌永兴
作者单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摘    要:连环购销合同中乱拉、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已成为目前各地法院正在开展的严肃审判纪律、整顿诉讼秩序活动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当然,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这是非常重要的。但笔者认为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如不修改,很难从根本上使该诉讼程序混乱的问题得到明显改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