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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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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应予修改
作者姓名:
凌永兴
作者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摘 要:
连环购销合同中乱拉、滥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已成为目前各地法院正在开展的严肃审判纪律、整顿诉讼秩序活动需要解决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当然,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这是非常重要的。但笔者认为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如不修改,很难从根本上使该诉讼程序混乱的问题得到明显改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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