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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解制度若干问题浅析
作者姓名:白彦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
摘    要:一、调解制度建立的基础多年来,我们认为民事问题绝大部分是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对人民内部矛盾应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于是法院成了“教育者”,当事人成了“受教育者”.应运而生的是“调解为主”、“着重调解’等提法.实际上是把调解的权利和义务均赋予了法院.尽管现行民诉法对调解原则的表述有了进步,但在落实该项原则的具体制度上与旧民诉法并无实质性改变,且审判人员长期养成的观念,使调解仍沿袭着过去老一套作法,使调解在案件中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究其根源是我们对调解制度建立之基础认识不够.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调解制度的基础主要是法院的审判权,是法院审结案件的制度.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不认为调解制度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制度.结果本末倒置,把调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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