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中证明妨碍理论之适用与变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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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珍,马璨.行政程序中证明妨碍理论之适用与变通[J].岭南学刊,2013(3):7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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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珍 马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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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西南政法大学 [2]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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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明妨碍理论也应如同证明责任一般适用于行政程序之中。这要求证明妨碍责任不得逾越期待可能性与比例原则允许的范围,而应视行政行为的性质、可能附加于行政相对人的后果以及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等要素而定。即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涉及行政法律责任的干涉行政,需克制证明妨碍理论的适用;而对于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合同、行政赔偿、工伤赔偿等非干涉行为,可以援用证明妨碍理论解决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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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程序 证明妨碍 干涉行政 给付行政 不自证其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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