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的预先性自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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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玮琳.论国际法上的预先性自卫[J].党政干部论坛,2007(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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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玮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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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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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基本准则。由于战争不可能完全避免,宪章尊重这一事实,规定了两种形式的战争为合法战争,即(一)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执行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所采取的军事行动(二)成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所采取的自卫行动,除此之外的战争均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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