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和重点之一,尤其在行政权力具有强势的历史传统、计划经济的先期背景和自利导向的内在冲动的本土语境之中。行政诉讼作为基本诉讼类型之一,不仅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的一般功能,而且更加具有以行政案件审判的诉讼构造与诉讼方式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特殊功能。遗憾的是在近十年以来,行政诉讼的权力制约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体现。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在顶层设计的改革全局和法治方略上对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与制度重构进行了政治方向和价值选择的定锚标航,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使得其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功能从立案制度、受案范围、被告资格、管辖、审查深度、被告应诉、执行和检察监督等方面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同时,还需要切实防范以往以撤诉、和解等的方式使行政审判中该功能的弱化与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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