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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时效完成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引用本文:翟远见.债权的时效完成对担保物权的效力[J].研究生法学,2007,22(3):26-32.
作者姓名:翟远见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005级硕士研究生(100088)
摘    要:担保物权谓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之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相对于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此点并无异议。有疑问的是,当主债权罹于时效时,债权人是否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主债权罹于时效,作为从权利的担保物权之命运如何?本文将在介绍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经验、评析我国大陆地区立法得失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关 键 词:担保物权  主债权  时效  效力  立法经验  债务清偿  大陆地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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