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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一年时效”规定的探讨
引用本文:扬召南.海上货物运输“一年时效”规定的探讨[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1):171-184.
作者姓名:扬召南
作者单位:上海海运学院国航系
摘    要:前言我国《海商法》第257条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自《海商法》实施以来,该“一年时效”的规定似乎被认为在海商案件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然而笔者总结了不同类型的案件,发现有些类型的案件中,该规定是否适用,值得商榷。特此为文,与对同类问题感兴趣者共同探讨。一、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释义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的运输行为。我国《海商法》第257条中所称“海上货物运输”也应是一种行为或方式。任何行为必定得基于某种…

关 键 词:中国  《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  承运人  侵权行为  赔偿时效  “一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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