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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人容貌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曾英煌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410001
摘    要:《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毁人容貌作了若干具体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毁容,仍棘手。笔者试就所涉及的问题作一探讨。一、毁人容貌的法律概念及其理解我国刑法第134、135条及第85条规定:毁人容貌属重伤。按此理解,尚未构成重伤的容貌损害,不能沿用“毁容”一词,以避免造成混乱,这一点已在我国《人体轻伤标准(试行)》中得到了证实。所谓“毁”其意为“毁损、毁坏、破坏”之意,而“容貌”一词,笔者查阅有关资料,均无确切定义。据辞源解释,容貌为仪容面貌。新华字典解释为仪容、相貌,貌为面貌、外表、样子。说明容貌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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