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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
摘    要:正国函[2009]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关 键 词:小组  保障性  棚户区  危房改造  廉租住房  组织实施  安居工程  协调  国务院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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