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公务员行政惩戒的法律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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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湛中乐 朱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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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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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救济即无权利”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尊奉的理念。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和方式:即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及就行政处分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可谓合乎法治时代的要求。但在权利与救济的关系上,一个更具实质性的论题往往被忽略了──“有救济而无实效,就不是救济。”②因为救济的价值正在于把纸面上的规范权利转化为生活中的现实权利,倘若权利救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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