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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认定与评价
作者姓名:邓毅丞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最新司法解释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作为盗窃罪的定罪因素。该因素不是盗窃数额的补充要素,而应当作为盗窃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在适用范围方面,"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被理解为"曾因盗窃行为被判处过刑罚";"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罪和正在被追诉的盗窃行为之间应当有期限限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不能被重复评价。

关 键 词:盗窃  刑事处罚  认定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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