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
| |
引用本文: | 周斌,乔刚.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J].人民司法,2008(4). |
| |
作者姓名: | 周斌 乔刚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裁判要旨】交易习惯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往来中反复使用、长期形成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乃约定俗成,虽无国家强制执行力,但交易双方自觉地遵守,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故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
关 键 词: | 铸件 原告 司磅员 被告 法院 证人证言 交易习惯 焦炭 当事人 过秤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