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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引用本文:周斌,乔刚.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J].人民司法,2008(4).
作者姓名:周斌  乔刚
作者单位: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交易习惯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往来中反复使用、长期形成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乃约定俗成,虽无国家强制执行力,但交易双方自觉地遵守,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故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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