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公元前214年,秦始皇将香港纳入中国的版图以来,直到近代鸦片战争爆发,香港一直处于中国的行政管辖下,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和道德准则也在这块土地上深深地扎下了根。但鸦片战争后,香港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在短短一百五十年间完成了法治的进化。笔者从“义律二公告”入手,通过对香港法治进化过程的具体分析,提出回归前的香港在政体结构上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并分析了香港具有法治表象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治的要素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同时提出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各方利益集团的形成是建设法治的必备条件。并借鉴香港在英国法移植和对待传统方面的经验,提出对大陆法治建设的些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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