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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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多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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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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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6年3月22日,消费者周某在新乡市工贸中心(以下简称工贸中心)内的河南中亚照相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柜台花139O元购买了RZ-900DAT理光照相机一部,标价签上写明的产地是日本。随后,周某以该相机的产地是台湾而不是日本为由,要求工贸中心和中亚公司退货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实行“1+1”赔偿产周某在其要求被拒绝后,于1996年则月9日向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工贸中心接受周某退回的理光相机,退还周某购相机款1390元,同时赔偿给周某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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