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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滥用逮捕权之弊端及对策
作者姓名:王伟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116100
摘    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权应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同时,《刑事诉讼法》第60条又对逮捕措施的使用条件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法院行使逮捕权的现状存在一定的弊端,应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并期望人们能藉此对其对策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关 键 词:人民法院  滥用逮捕权  弊端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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