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造法 |
| |
引用本文: | 何家弘. 论法官造法[J]. 法学家, 2003, 0(5): 134-143 |
| |
作者姓名: | 何家弘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法是人造的,又不完全是人造的;造法不是一种纯粹的创造活动,而应该是人类在发现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制造".英美法系国家更强调司法者造法的机制;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立法者造法的功能;但是二者的发展历史却呈现出殊途同归的趋势.在中国历史上,判例法也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国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官造法的功能.
|
关 键 词: | 法官造法 人造法 自然法 立法者造法 司法者造法 |
On Judge - Made Law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