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价值观转变和非法证据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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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建彤,秦剑平.刑事诉讼价值观转变和非法证据防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5):98-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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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建彤 秦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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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许建彤),江苏泰州市公安局(秦剑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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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同国家基于刑事诉讼法价值观的不同 ,对非法证据的范围及其证据能力大多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非法证据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即 :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材料 ,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的证据材料 ,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但由于种种原因 ,法律对具有相对证明力的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没有剥夺。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自由价值的重视和肯定程度的提高 ,为避免强大的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可能的过分侵害 ,我国必然会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 ,剥夺规定范围内的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 ,以防范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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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证据 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价值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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