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从水资源公物这一特殊属性出发,重新解释了水资源上的权力结构.水资源所有权人基于法律容忍水使用权的正当性在于公物制度,而水使用权在性质上首先是一种公法役权,但水使用权的公法属性并不妨碍其私法上的财产地位.基于水资源的公物属性,国家对特别使用采取了许可主义,以保障水资源能被用于公共目的.如果许可是不可撤销的,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地位就是一种用益物权,但如果许可是可以撤销的,则只是形成了一种民法上受保护的财产地位.同样,基干水资源的公物属性,宪法限制了水资源上诸多的权利,在制度保障与存量保障上都有所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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