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 111条增加规定了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的处罚。由于立法上未对“情报”作界定 ,司法部门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这就为实践中认定什么是“情报”,哪些行为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带来许多不便 ,致使在该条的适用上难以把握。众所周知 ,“情报”一词已成为当今广泛使用的词汇 ,是一个人们并不陌生而又缺乏统一理解的概念。在关于情报概念的问题中 ,有两种倾向 :一种认为必须给情报一个明确定义 ,才能为有关的研究奠定基础 ,并试图找到一个比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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