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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公证证明在非刑事诉讼证明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作者姓名:
于向明
作者单位:
山东省乳山市公证处
摘 要:
“公证证明”一词有两种词性,动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人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运用证据查明有关公证事项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公证行为。名词词性的公证证明“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所掌握的证据,证明既存的或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而依法出1具的公证文书”,即公证书。由于公证行为以公证书为其表现载体,公证书的效力也就是公证行为的效力。
关 键 词:
公证证明
非刑事诉讼证明制度
法律地位
公证行为
公证文书
公证书
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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