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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引用本文:罗明举.这起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J].人民司法,1991(3).
作者姓名:罗明举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 A公司于1988年8月向B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用做流动资金。B银行要求A公司提供资信可靠的法人为其担保,然后才能签订贷款合同。C公司表示愿意作A公司的担保人,并在AB双方借款合同的“担保单位”栏内签名盖章。之后又专门向B银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以示郑重。A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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