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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秦燕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摘    要: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虽具有阶段性的合理性,但弊大于利应予以废止;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限于虚假陈述赔偿,应将其扩大;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形式不应限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引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实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因果关系依据诱多虚假陈述对市场和投资者影响的模型确定。

关 键 词:证券民事诉讼  前置程序  受案类型  诉讼形式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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