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标尺——浅议我国犯罪证明标准的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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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品,黄河.犯罪的标尺——浅议我国犯罪证明标准的相关问题[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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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品 黄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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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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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未来的犯罪证明标准应当是层次式和分解式相结合的体系,即以一个高度盖然的总体证明标准为顶端,在该顶端下分别以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完结条件为标志设立阶段性证明标准。对于总体证明标准,在将法条修正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同时,必须不断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使之更为正当和合理,而且还应增强司法主体的证据意识;而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则根据该阶段的直接任务分别设立相应的阶段性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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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证明标准 总体证明标准 阶段性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 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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