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制度通过各地的试点探索而得以逐步兴起。通过对国内社会观护制度的立法沿革和50余地社会观护的实践情况的梳理和对比发现,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初步确立的社会观护制度存在适用对象狭窄、专业性实施主体缺位、前置程序缺失、实施程序正当化不足、观护措施层次性不足、社会参与角色和路径尚待明确等问题。对此,构建社会观护适用程序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个别处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分级衔接原则,同时应从社会观护的适用对象、决定主体、实施主体、强制报告机制、社会调查制度、听证程序、转处分流程序、分级措施、恢复性司法、变更与终结等方面加以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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