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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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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