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转型社会中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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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科.律师在转型社会中的价值[J].中国司法,2003(12):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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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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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法虽然在相当程度上汲取、嫁接和移植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制度和法技术,但仍有其自身的明显特色,即它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的背景下为解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纷争作为社会性手段而发展起来的。在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之时,国家在有计划地培养懂法用法的官僚人才(包括法官、检察官)时,但忽视了对律师的培养。因此,中国便没有西欧意义上的法律家。它给人们留下了一个认识上的烙印,即法是统治者为统治国民而使用的工具,法的实施是由治者“垄断”的,而受治者所能够做的仅是向治者寻求救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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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管理 中国 裁判机构 法律意识 法律制度 法庭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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