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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元钱的优惠与身份歧视
作者姓名:王建平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2000年5月17日,三原告来到被告成都某快餐店就餐。被告店门口的灯箱广告中宣称: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份证免费就餐一次。原告每人交纳了18元进店就餐后,认为被告“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的规定是对原告(非公务员消费者)的歧视。为此,2000年6月上旬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撤除广告中对消费者歧视对待的内容,并向三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答辩称:对不同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优惠,是商家经营促销的一种手段,没有违法。因而不可能退还已收取的原告的6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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