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女精神病人性关系鉴定案例中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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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小年,王筱萍,臧德馨. 涉及女精神病人性关系鉴定案例中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J]. 证据科学, 1998,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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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小年 王筱萍 臧德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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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精神病学案例鉴定结论,主要包括被鉴定人的疾病诊断,做案过程中的精神状态和法律能力.然而,在某些涉及女精神病人性关系鉴定案例中,仅作出上述鉴定结论似乎不足以向法院提供充分的专家意见.为此,我们列举一个十余年前的案例,予以说明. 某女,27岁,初中文化,离婚,原为舞蹈演员.从19岁起间歇出现追逐异性、情绪高涨和兴奋话多等症状,曾因此六次分别在四家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每次都诊断为躁狂症.每次发病都有追逐异性的症状,甚至对父亲也说一些乱伦的话.84年10月,她从精神病院出院后不久就拒绝服药,不听父母劝告,到处游荡.11月某夜,她着淡装到舞场,与比自己年轻的陈某、杜某相识.当晚,陈某骑自行车带某女回家,途中某女逃逗陈,并主动要求同宿,当晚两人在陈家同宿.二天后,陈某约某女到杜家,某女主动为他们表演裸体舞,并先后与两人发生性交.以后,陈、杜不再与某女有任何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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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problem should to be noticed in forensic medical appraisal about sex relation of women with mental disor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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