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庭前会议检察权之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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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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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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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实施问题研究”(编号:11JJD820016)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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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庭前会议是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审前程序。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要充分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就必须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而且首先必须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检察院作为国家追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是庭前会议的重要参与者。庭前会议对公诉权具有约束和促进的双重效果,而监督权在庭前会议的行使,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结果的程序和实体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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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庭前会议 人民检察院 公诉权 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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