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构成与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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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长生 田兴洪 罗开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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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长沙理工大学,湖南长沙410004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2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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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为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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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的出具制度;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承兑违法商业汇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只可能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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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票证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构成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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