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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摘 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公安部部长郭声琨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2014年12月23日第一条为制止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关 键 词:
工商行政管理
伪基
支树平
质量技术监督
人身财产安全
违法犯罪行为
行政管理部
张茅
追究刑事责任
摄像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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