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解释和个别规范的限制——司法过程中价值统一性的历史沉淀和社会共识基础 |
| |
作者姓名: | 常永达 陈亚红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53 |
| |
摘 要: | 司法解释有两面性,一方面在中国司法权势弱,而个案体现的个别规范难以严格遵循宪法权利规范的现实下,需要一个统一机关——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统一指导;另一方面,这种方式从本质上和日益勃兴的公民权利诉求并不是完全吻合,司法权的本质是分散化的、地方性的,也不会强求完全的僵化统一,其所谓统一是依靠说理和历史传统逐步形成的,个别规范只需要在精神上符合上位阶的抽象规范,个别规范本身则是创造性和规范宣告性的统一。司法过程中体现的规范价值统一性应该是由历史沉淀和社会(尤其法学界)共识所自然形成的。
|
关 键 词: | 司法解释 个别规范 宪法权利 历史传统 社会共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