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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
引用本文:秦秀春,冯爱冰.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J].山东审判,2002(3):21-24.
作者姓名:秦秀春  冯爱冰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秦秀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冯爱冰)
摘    要:一、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现状及调查分析 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基本上还是比较高的。1980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为被害人的地位规定了三种情况: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自诉,就成为自诉人,属于抗诉一方的当事人;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既不是证人,也不是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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