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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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秀春,冯爱冰.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J].山东审判,2002(3):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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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秀春 冯爱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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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秦秀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冯爱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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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现状及调查分析 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基本上还是比较高的。1980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为被害人的地位规定了三种情况: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自诉,就成为自诉人,属于抗诉一方的当事人;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既不是证人,也不是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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