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色交通信号灯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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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泽孝,敖双红. 黄色交通信号灯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J].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6, 0(2): 6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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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泽孝 敖双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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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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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标识主要有指示性、警告性和禁令性标识三类。指示性标识与警告性标识对人的效果一般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禁令性标识则属于单方行政法律行为。黄色交通信号灯是种特殊的交通标识,在域外一般是禁令性标识,但在我国则根据对法律的不同理解,特定情况下可以分别被视作警告性标识和禁令性标识。法律性质的不同导致救济方式不同。因黄色交通信号灯而造成的侵权,相对人一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但在国家赔偿方面,由于黄色交通信号灯的法律性质未定,因此存在一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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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标识 黄灯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法律救济 |
The Legal Nature and Relief of Yellow Traffic L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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